撤除或改动电瓶车限速设备和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动外形结构影响驾驭安全的设备等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电瓶车销售者、修理者改装、组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驭撤除或改动限速设备导致最高时速超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康复限速设备,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广阔电动车销售商、修理点不顾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运营行为,会成为交通事故的爪牙。
2.也提示顾客购车后及时核对实车与产品合格证图片相不相符。不要购买改装、组装、加装的车辆更不要驾驭改装、组装、加装的车辆。
冀公网安备 冀ICP备17029347号-3